前年12月中反修例示威活動期間,3名17歲至20歲男女涉在旺角堵路,當中20歲男侍應早前承認1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其餘2人則否認控罪受審。裁判官鍾明新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為3名警員誠實可靠,因17歲少女案發時背包特別搶眼,別無他人在近,故反駁辯方質疑,相信逃跑時被制服的少女正是早前警員觀察到推卡板出行車線堵路的人,裁定少女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成;17歲男學生則因由始至終在行人路上,無證據顯示曾推卡板到行車路,故裁定罪脫。辯方求情指少女本性善良,案發後感困擾和內疚,希望法庭輕判,遭鍾官質疑指判處少女社會服務令「真誠悔意係必須」。案件押後至下月4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少女續准保釋。

鍾官裁決指3名作供警員誠實可靠,盤問下不受動搖,提到辯方主要質疑制服少女的警員證供,指警員駕駛警車期間曾轉彎,下車再穿插人群,視線受阻,誤認少女。鍾官反駁指警員供稱習慣每日開車工作,當日視線一直緊貼少女,而且片段顯示少女背藍綠紫色背囊,特別搶眼,警員下車追逐後3秒制服少女,附近無其他人有相似背包,不同意辯方指警員會誤認他人,而少女逃跑亦反映干犯控罪,裁定將卡板推出行車線正是少女被告。再者該處屬公眾地方,有多車行駛,片段可見至少1部白色車因堵路需急煞轉右,少女行為構成阻礙不便,故裁定少女罪成。

而男學生則因警員證供未有詳細形容其曾經搬動多少卡板、搬動方向、動作,亦無證據顯示曾推卡板到行車線,且全程在行人路上逗留,在證據不足下裁定其罪脫。

辯方為少女呈上4封求情信指其初犯,本性善良,積極助人,案發後深受困擾,對造成不便深感內疚和抱歉,希望法庭輕判。鍾官拒絕辯方要求索取感化報告,並明言判處少女社會服務令「真誠悔意係必須」,「畀1次機會你(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量刑,但「即時監禁可能仍然存在」。

17歲學生曾耀駿及17歲無業陳俐婷同被控於20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同案被告20歲侍應杜灝銘早前承認上述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1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的工具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撤銷控罪。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7:03
更新時間: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