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在本報撰文,指以「攬炒十部曲」作為目標的民主派「初選」,是要利用他們作為立法會議員的權力製造混亂,認為目前已知的事情似乎揭露了違反《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二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所有要素。他又指,《基本法》授予立法會議員的權力,必須誠實善意地行使、保持特區繁榮穩定,如果有人盡力當選的本質是為了嚴重破壞並推翻政府,就不再算履行《基本法》規定的憲制責任,而是利用《基本法》偽裝來進行顛覆活動。

民主派初選「攬炒十部曲」,是要進入立法會否決預算案,逼使特首下台。烈顯倫以「一個『歹毒的計畫』」為題在本報撰文,他在文中引述民主黨主席辯稱,「在立法會議員履行《基本法》規定的職責時,本就可以否決預算案」,烈顯倫認為此一說法,是「企圖正當化他們的行為」。

「議員須保特區繁榮穩定」

烈顯倫認為,《基本法》不是由具有平等議價能力雙方簽署的、每一方都試圖通過所簽署文件條文佔對方便宜的白紙黑字合同;而是一個活的憲法性文件,且根據普通法原則,應當根據其真實目的和精神,通過一種擴張的、不拘泥的方式進行解釋。《基本法》序言規定,其立法目的包括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他指出,立法會是政府的主要機構之一。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授予立法會議員的權力,必須誠實善意地行使,必須以社會利益最大化為目的,必須保持特區繁榮穩定。一位立法會議員可以是糊塗、無知、不理智但仍然履行了其作為立法會議員的憲制職責。但如果他盡力當選的本質是為了嚴重破壞並推翻政府,他就不再算作履行了《基本法》規定的憲制責任。他是利用《基本法》作為偽裝,來進行顛覆活動。

烈顯倫認為,雖然目前還沒有事實被確認,但已知的似乎揭露了違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所有要素。包括「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二)推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他指警方調查還處在早期階段。還有很多事實有待揭露。在「初選」時,究竟向註冊選民提供了甚麼、說了甚麼以誘導他們出來投票?也許對不同選民說了不同的話,對於這些言論的真實性也存在疑問。

全文刊於《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