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認非法集結等2罪 同案古思堯拒認罪3月受審
01月29日
被告黃之鋒(24歲)及古思堯(74歲)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另被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針對黃之鋒兩罪的案情指,政府於前年10月4日刊憲,宣佈實施《禁止蒙面規例》,規例於翌日生效。當天下午,數以百計示威者在未有知會警方下,從銅鑼灣遊行至中環遮打花園,獲遊行未獲不反對通知書。
遊行人士大部份戴上口罩,部份人撐著雨傘,有人拉起兩塊分別寫上「願榮光歸香港」及「香港警察蓄意謀殺」的巨型橫額,亦有人不斷叫喊「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解散警隊 刻不容緩」、「蒙面無罪 立法無理」等口號,並對遊行路線一帶的交通造成干擾。
下午近3時,黃之鋒戴著一個黑色口罩,連同其他示威者沿軒尼詩道的行車道前進。期間他曾應一名外國記者的要求合照,並接受傳媒訪問,發表反對蒙面規例的言論。
黃之鋒的求情及判刑,將押後至古思堯一案審結後才處理;而古思堯一案暫定在3月23日開審,預計審期兩天。二人各自因組織包圍警總示威及侮辱國旗罪正在服刑,故候審及候判期間須繼續還押。
法庭記者:張旭珊
建立時間15:10
更新時間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