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影星周星馳2010年與「香港建設」太子女于文鳳分手後,遭對方入稟要求賠償逾7000萬元投資佣金,去年底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裁定于文鳳一方敗訴,並下令她支付全部訟費。雙方對訟費安排有再申請,法官裁定于文鳳須負擔額外訟費,但至於後來周星馳放棄傳召物業估價師,于文鳳毋須負責這部分的證人成本。

周星馳在法院頒布裁決後一周,要求法庭批准兩位大律師證明書,並下令于文鳳支付臨開審前,向雙方向法庭申請納入新證供的訟費。至於于文鳳反對申請,並要求法庭下令有關傳召物業估價師作證的成本,由周星馳一方負擔。

法庭在于文鳳不反對下批准兩位大律師證明書。至於于文鳳在去年開審前,申請將一封電郵交由法庭呈堂。雖然申請終被駁回,但審訊中周星馳一方曾提出該信件作為盤問之用,故法庭最終仍接納它是證據的一部分,不頒布訟費命令。

至於周星馳亦申請將,曾當他和于文鳳之間調解員的筆記內容呈堂,當時獲法庭批准,但周星馳最終因為于文鳳放棄有關的責任爭議而不傳召調解員。法庭認為,儘管周星馳最終決定不傳召她,但不等同於筆記內容是無關,而周星馳一方一直預備引用筆記作盤問,故于文鳳須負責這申請的訟費。

最後,由於周星馳後來放棄傳召物業估價師,在計算天比高豪宅價值的議題上作供,于文鳳申請自己毋須負責這部分的成本。法庭認為,他的放棄決定並非單方面節省法庭時間,他同時為與訟各方節省成本,這歸因於他臨時決定不爭議天比高豪宅市價,而法庭認為他其實可以及早作此決定,而重新安排證人。

法庭記者:蕭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