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眼少女覆核警方手令 上訴庭需時考慮雙方論點擇日頒布判詞
02月05日
夏博義資深大律師代表化名「K」的爆眼少女,他指警方未有向K展示手令便取走其醫療報告,醫院又未能保障病人私隱,故認為此舉對K日後欲向法庭挑戰手令的訴訟產生不合理的妨礙,違反《基本法》第3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賦予市民的訴訟權及私隱權。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與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均質疑為何K沒有看過手令便不能提出訴訟,法官相信K已知手令內容是取得其醫療報告,如K有證據顯示手令違規,亦可提出訴訟。
代表警務處處長的莫樹聯資深大律師指,K能否向法庭挑戰手令,重點在於K有否實質證據顯示手令違規,證明K並非811事件的疑犯,並證明警方毋須取得醫療報告亦能如常對K作出調查,而手令內容則對其訴訟沒有任何影響,即使K只能證明手令違規,法庭已可判她勝訴,裁定手令違憲無效。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