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眼少女前年8月11日於尖沙嘴警署外的街頭衝突中,右眼疑被擊中受傷。少女不滿警方未有向她提供手令內容便取得其醫療報告,妨礙她向法庭挑戰手令的訴訟權利。高等法院原訟庭前年底駁回其訴訟前文件披露申請,其上訴案今在高院進行遙距聆訊。警務處一方指,如少女一方有足夠證據證明涉案手令違法,法庭便可以駁回手令,少女完全毋須查閱手令內容也能提出訴訟。上訴庭需時考慮雙方論點,將擇日頒布判詞。

夏博義資深大律師代表化名「K」的爆眼少女,他指警方未有向K展示手令便取走其醫療報告,醫院又未能保障病人私隱,故認為此舉對K日後欲向法庭挑戰手令的訴訟產生不合理的妨礙,違反《基本法》第3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賦予市民的訴訟權及私隱權。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與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均質疑為何K沒有看過手令便不能提出訴訟,法官相信K已知手令內容是取得其醫療報告,如K有證據顯示手令違規,亦可提出訴訟。

代表警務處處長的莫樹聯資深大律師指,K能否向法庭挑戰手令,重點在於K有否實質證據顯示手令違規,證明K並非811事件的疑犯,並證明警方毋須取得醫療報告亦能如常對K作出調查,而手令內容則對其訴訟沒有任何影響,即使K只能證明手令違規,法庭已可判她勝訴,裁定手令違憲無效。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