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判囚3個月禁選5年規定 林朗彥撤回司法覆核申請 02月05日 列印 林朗彥。 資料圖片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常委林朗彥4年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中,指明被判監禁超過3個月,5年內不得參選的規定。高等法院今早原訂開庭審理林朗彥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但林朗彥及政府均沒有派人到庭應訊,法官周家明指林朗彥已同意撤銷申請,遂下令撤銷案件,亦不作訟費命令。據悉,黃之鋒亦已撤銷申請。社民連黃浩銘早前亦曾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判囚超過3個月便不得在5年內參選的規定,高院在去年6月裁定該規定具合法目的,是為了維持公眾對立法會的信心,有助提升法律穩定性及可利性,裁定黃浩銘敗訴,又下令黃浩銘須支付訟費。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