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6日)發表網誌,不點名批評有個別媒體自去年開始,一直利用偏頗的字眼,形容律政司在刑事案件中所作出的上訴或覆核。她認為有關報道是忽視律政司提出的理據,甚至法庭在判決書陳述的理由,強調絕不認同這些報道手法,律政司一直致力確保檢控工作執行妥當,檢控人員秉持最高的專業標準處理刑事案件,以同等的尺度,不偏不倚地秉行公義。

鄭若驊續指,律政司去年提出17宗刑罰覆核申請,已裁決的12宗申請中,11宗申請得直。就涉及公眾活動的案件而言,上訴法庭在其中4宗案件中,重申了黃之鋒案的判刑原則,即在處理牽涉暴力的大型非法集會案件時,必須強調阻嚇和懲罰作用。

上訴法庭亦在其中三宗案件的判案書中,強調「在處理嚴重控罪的時候,即使犯案者年紀輕,法庭仍必須對懲罰,阻嚇及譴責的判刑因素給予適當比重」。判案書亦明確指出:「若基於公眾利益的考慮,因嚴重的罪行或犯罪情況而需要判處犯案者嚴厲或具阻嚇力的判刑,其年輕或個人背景的比重將會極其有限,甚至是微不足道,原因是嚴懲或阻嚇的需要遠超過犯案者更生的需要。」

鄭重申,律政司會仔細研究法庭判刑的相關資料,如發現判刑明顯過輕或過重,又或者裁決在法律觀點有錯誤時,律政司是有責任向法庭提出覆核或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