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夫婦墮樓亡 兒子涉「自殺協定」被捕最高可判囚終身
02月10日
執業律師許浩銓曾於網上撰文指出,如二人或以上相約自殺,即所有參與自殺的人均有意求死,即屬「自殺協定」 (suicide pact)。假如最終一方死亡,另一方獲救,倖存者會觸犯「自殺協定」相關罪行。
根據香港法例第339章《殺人罪行條例》第5條《自殺協定》,任何人依據他與另一人的自殺協定,殺死該另一人、參與另一人的自殺或參與第三者殺死另一人的行為,均屬「誤殺」罪。 自殺協定中仍存活者等同觸犯誤殺罪,最高刑罰可處終身監禁。
至於若有人教唆、慫恿另一人自殺,但並沒有參與任何自殺或協助自殺,則屬「協同自殺」。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任何人協助、教唆、慫恿或促使他人自殺或企圖自殺,都被視作犯罪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14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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