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擬修訂《入境條例》,保安局局長可以賦權入境處處長可禁止運輸工具接載任何人離開香港。大律師公會提交意見書表達深切關注,擔心權力不受制約,要求當局提供充足理據或制定禁令時限,保障人權。

大律師公會指,港人出入境自由受《基本法》保障,現有法例已存在禁止離境的限制,只有涉及干犯刑事罪行或公眾健康理由,才會被限制離境,而《港區國安法》第43條亦列明當局可向疑犯要求交出旅行證件。

新修例沒有列明甚麼情況下,入境處處長可行使特殊權力,擔心將來權力不受制約,亦沒有機制去防止被濫用。

大律師公會認為,如果要修例賦權當局阻止離境,必須在立法初期就說明理據,而離境禁令是否必須及合乎比例,應該由法庭而非入境處處長決定,為加強保障,必須訂明有關離境禁令的最長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