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賦權入境處長禁任何人離境 大律師公會深切關注
02月12日
大律師公會指,港人出入境自由受《基本法》保障,現有法例已存在禁止離境的限制,只有涉及干犯刑事罪行或公眾健康理由,才會被限制離境,而《港區國安法》第43條亦列明當局可向疑犯要求交出旅行證件。
新修例沒有列明甚麼情況下,入境處處長可行使特殊權力,擔心將來權力不受制約,亦沒有機制去防止被濫用。
大律師公會認為,如果要修例賦權當局阻止離境,必須在立法初期就說明理據,而離境禁令是否必須及合乎比例,應該由法庭而非入境處處長決定,為加強保障,必須訂明有關離境禁令的最長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