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人涉8.18非法集結 法官拒絕辯方傳召專家出庭
02月17日
余若海開審後讀出開案陳詞,引述警方當時反對遊行理據,列舉了18宗案發前的示威活動演變成暴力事件,有人縱火、堵路、傷害警員及破壞公眾安寧等。余若海續指眾被告在知悉警方基於公眾安全反對集結下,組織及參與公眾遊行,以「煞停警黑亂港 落實五大訴求」為題,下午3時許由維園遊行至遮打道行人專用區,期間眾被告形成隊頭,領導遊行隊伍。控方將舉證證明各港島警區警員已廣為傳閱同1份行動指引,應對公眾活動;涉案公眾遊行具共同目的,無不反對通知書下,下午起步,遍及多條大街;眾被告知悉涉案遊行未經批准,仍形成隊頭組織名為「流水式集會」的遊行;在當時途中各港鐵站正常運作下,各人遊行近2小時並無合理辯解。
余若海先批評Stott不具備專家資格,指其非公共安全專家,更不熟悉銅鑼灣地形,缺乏本地群眾經驗,故無法作為專家公正地評價事件,加之其早前曾發佈1份報告,猛烈抨擊香港警察執法行動,因此控方對其專家資格有保留。
余若海續指辯方辯護建基於當日警方現場的實際行動,討論警方內部手冊或指引與案毫無關係。余若海再演繹駱應淦論點為警方反對民陣預先知會的集結下,專家報告解釋了眾被告犯案的合理辯解和並爭議警方持續反對遊行決定不合理。余若海反駁即使接納報告意見,也只能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提供辯解,未能辯護組織集結控罪。
余若海再以比喻說明辯方辯解僅為主觀意圖,舉例指如A用武力意圖殺害B,而B同時秘密地計畫殺害C,A並不能以阻止B殺害C來為自己殺害B的意圖辯護,因2事其實並不相關,僅同時發生。余若海認為縱然前年案發當日維園人潮泛濫,需要疏導,今年年初才撰寫的專家報告難為當日被告行為辯解。
再者余若海認為專家報告嘗試評價當日行動策略成效,改變群眾規範,令人決志離場,然而僅為評論或意見(opinion)。在沒有實質具體學術研究探討人的心理狀態(state of mind),包括意圖(intention)之下,除了臨床心理學家外,沒有其他專家能說明人的心理狀態,故辯方提供的專家報告,余若海認為未能評論被告的心理狀態或意圖。余若海反駁辯方指法庭裁斷被告主觀意圖或動機,只能憑藉庭上呈現的事實(fact),而非專家意見(opinion),去推論被告行為究竟是否為了讓人群安全有秩序地疏散,故Stott不具專家資格作供。余若海又再批評Stott的專家報告焦點在公眾安全,然而辯方直至預審,亦從未提及被告行為考慮公共安全。
余若海又指除非各被告承認他們曾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否則毋須爭辯他們的意圖是否安全驅散參與維園合法集會的人士,而且警方在8.18當日並沒有作出拘捕及驅散行動,即使知道當日的遊行未經警方批准,已是展示很大程度的包容。余若海指Clifford Stott的專家證供與本案無關,而且眾所週知Clifford Stott一直批評香港警方,一旦接納Clifford Stott成為專家證人,審訊便會變相被Clifford Stott騎劫,余若海強調本案被告並非警方,故希望胡官拒絕接納Clifford Stott成為專家證人及其專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