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六旬男違檢疫令 分別被判監14日及兩個月
02月17日
首宗個案涉及一名65歲男子,他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他必須在家中接受強制檢疫14日。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他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於2020年3月31日離開其檢疫地點,並於港珠澳大橋管制站被入境事務處職員截獲。他被控違反《規例》第8(4)及8(5)條,今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14日。
第二宗個案涉及一名61歲男子,他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他必須在家中接受強制檢疫14日。在檢疫令尚未屆滿前,他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於2020年11月28日離開其檢疫地點及脫下手環。他被控兩項違反《規例》第8(1)、8(4)及8(5)條,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就兩項罪行各被判處即時監禁兩個月,同期執行。
根據《規例》,由2020年2月8日起,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14日期間,曾在內地、澳門及台灣逗留的人士,不分國籍和旅遊文件,必須接受十四天的強制檢疫。此外,根據《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由2020年12月25日起,所有於到達香港當天或之前21天曾在中國以外地區逗留的抵港人士(不論經機場或陸路口岸抵港),需要在指定檢疫酒店強制檢疫21天。違反強制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