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搗汽油彈原料倉案 6人涉串謀暴動全部罪脫
02月19日
沈官裁決時先指出,串謀須多於2人協議犯法,但不論是暴動抑或非法集結罪,其共同犯罪元素必須是「至少三人集結在一起」,故即使兩人協議到示威現場,亦不構成串謀暴動或非法集結。
對於控方認為,涉案單位乃供示威者用作儲存物資及休息之用。然而沈官指,決案單位只得200多呎,兩間睡房已被首5被告完全佔用,沒有多餘空間容納更多的人,但找到的物品數量明顯多於5人,如40本地圖、18部對講機、7個背囊等,明顯有更多人使用這單位。
涉單位乃於Air bnb 出租,業主與租客無直接接觸,清潔工亦不清楚,故法庭對於物品是否屬於上一租客或業主存疑。另外,單位明顯作起居之用,搜出物品亦有其日常用途,況且單位內亦找不到任何已製成或半製成汽油彈,故對單位是否示威物資儲存地,有商確空間。
對於控方指,各被告被捕的較後時間有示威發生,但沈官認為這是「後見之名的偏頗」;他們被捕後會否參加當日的遊行並沒意思,因為這是永遠不可能發生,法庭只會考慮他們被捕為止的所有證據。
本案另一個重點,是單位內人被告是否一一致同意在示威中投擲汽油彈,並願意參與其中。然而,本案的客觀事實是,單位內不只沒有已製成或半製成汽油彈,甚至連漏斗也沒有。加上,若單位同時是個休息站,那麼單位內的人到來更明顯是各取所需,難以推論他們為著同一計劃參與暴動。
至於控方要求法庭就單位所搜出的物品,如黑色衣物、防毒面具、眼罩等,推斷各被告至少曾參與非法集結,並傳召高級警司莫慶榮作供,指單位內的物品與給他稱之為「暴徒」的人無疑。但沈官認為,穿黑衣及有相關裝備的人,不一定是暴力示威者。
沈官續指,在事發前一些合法遊行中,警方往往突然宣布腰暫並施方催淚彈驅散人群,帶同這些防護裝備保護自己,怎能會成為「並非和平示參與示威人士使用的物品」,若控方將防護裝備說成攻擊之用,那麼還都甚麼東西不是攻擊性武器?如將此邏輯套用在足球比賽中,球員佩戴護脛,豈不是可推斷球員協議參與一項非和平的足球比賽?
被告張浩輝(電競選手,23歲)、胡凱富(學生,21歲)、陳子斌(學生,21歲)、蘇美莉(文員,25歲)、李盈莉(17歲)及沈卓勤(無業,24歲)同被控於 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串謀其他人參與暴動。
法庭記者:張旭珊
建立時間17:15
更新時間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