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畫在本立法年度提交劏房租務管制的條例草案,並成立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進行相關討論,討論現已踏入較後期階段,小組將於下月底向政府提交報告。最新消息指,因應小組有意限制劏房續約時的租金升幅,為避免業主轉在水電費謀利,大幅增加相關費用,小組正研究同時規定業主收取的水電費,不可高於水務署及電力公司的收費價格,並建議加強監管,包括水電收費必須寫入租約等,以杜絕業主濫收水電費,現已獲各委員的初步共識。立法會議員鄭泳舜表示,冀政府接獲小組提交的報告後,盡快提交立法會開展立法程序,確保於今年度完成審議,同時租金加幅可參考公屋的封頂機制等,建議兩年租金的加幅不應高於百分之八至十。記者:杜展銘   

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經過大半年討論,將在下月底向政府提交報告。有小組委員早前透露,將建議多招立法規管劏房,包括要求業主制訂標準租約,具體訂明單位維修時保養責任誰屬、租約期,以及加租幅度上限等資料。

水電費須寫入租約

現時劏房戶被業主收取高昂水電費,一直成為詬病。《星島日報》最新獲悉,因應小組有意限制劏房續約時的租金升幅,為免業主轉向水電費謀利,因而大幅增加相關費用,小組正研究同時規定業主收取租戶的水電費水平,不可高於水務署及電力公司的價格,並建議將有關費用必須寫入租約等。消息亦指,小組早前曾探討過限制租金加幅不得超過一成半,惟暫時亦未有最終定案。至於首份合約的租金,小組初步認為不宜作出管制。

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小組成員招國偉稱,公屋輪候時間愈來愈長,認為需要租務管制,協助輪候人士。他指小組亦相當重視社會的建議,惟部分問題不易處理,除了要顧及業主及租客權益,亦要考慮其他持份者,包括業主立案法團等,故需要審慎態度應對,冀稍後有具體建議再向公眾交代。

對於規定劏房業主須與租客簽訂標準租約的建議,立法會議員鄭泳舜表示贊同,並指出現時業主首次與租客洽租時,大部分均會簽訂租約,惟及後雙方續租時,便不會再簽訂新一份合約,致租客失去保障,隨時在沒有足夠通知期下被業主逼遷,建議小組必須正視問題。

議員冀四月交立會討論

鄭泳舜建議,每份租約應提供四年有效期,即「2+2」方案,業主及租客完成首兩年租約後,原租戶可優先續租兩年,業主除非有合理原因,例如收回單位自住等,否則不能退租。他建議,業主及租客之間的搬遷通知期,應介乎三個月至半年之間,同時若租客獲派發公屋單位得以上樓,這段時間亦可讓他們處理搬遷事項。

他稱,雖然劏房業主一般均賺取較豐厚利潤,但不少業主在續租時仍大幅加租,故認為小組可參考公屋的封頂機制,建議兩年租金加幅不可超過百分之八至十。

鄭泳舜又指,立法會的會期於六至七月便會完結,時間緊逼,冀政府接獲小組提交的報告後,盡可能於四月提交立法會,讓議員有更多時間討論,確保今年度完成審議。

原文刊於《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