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男教師涉非禮男生罪成 法官批被告「寬己律人」
02月22日
35歲被告吳浩楠被控於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間,分別在學校的課室或禮堂內,非禮案發時年齡介乎15歲至16歲的X、Y和Z。辯方在審訊時堅稱被告因與校內兩名教師關係欠佳,該兩名教師遂利用X、Y和Z誣陷被告,以「剷除異己」。李官認為辯方說法並不可信,不相信該兩名教師與X、Y和Z「編劇」、「綵排」及「演練」,讓年僅15至16歲的三名事主冒着妨礙司法公正的風險去報警,更在法庭宣誓下作假證供。
李官裁定被告非禮X及Y二人的兩罪罪成,但對於另外均涉及Z的三項非禮罪,李官考慮到Z與被告的關係異常惡劣,Z在案發期間因分數問題憎恨被告,認為Z的證供有誇張之處,例如被告用下體壓向Z數分鐘,Z未能解釋為何事後不向在場同學訴說,又沒有表示不滿或避開,故裁定Z不可靠,遂裁定涉及Z的三項非禮罪罪脫。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