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上周再申請保釋被拒 官明日頒布書面決定理由
02月22日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在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一度批准黎智英的保釋申請,保釋金共1000萬港元,另加30萬元人事擔保,保釋條件為不得離家,不得離開香港,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需居住於報稱地址,每星期到警署報到3次,不得接受所有形式的訪問,不得在線上或線下發表任何文章,不得在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或留言等。
律政司不滿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法官認為法官李運騰錯誤詮釋《國安法》第四十二(二)條門檻要求的性質和效力,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李官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決定。終院法官指法官必須先決定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然後應考慮席前一切相關的因素,當中包括可施加的合適保釋條件,以及在審訊中不會被接納為證據的資料,再參考《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2)條所列出的有關因素,才決定會否批出保釋。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