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明起放寬限聚令至4人 維持至3月3日
02月23日
除獲豁免者外,於2月24日至3月3日的8日期間,禁止在公眾地方進行4人以上的羣組聚集。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未有遵從《規例》下相關規定或限制的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內的羣組聚集。
考慮到未來一段日子仍然需要繼續因應疫情實施各項防疫措施,政府有需要延長第599章下相關規例的有效期,以確保政府能在相關法律框架下實施相應措施,迅速應對疫情。
政府將把多條規例包括《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 《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 《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的失效日期由3月31日各延長6個月至9月30日。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指出,延長有關規例的有效期,並不代表該等規例下現行施加的限制會持續不變直至有效期完結,相反有關法律框架已加入彈性條款,容許政府視乎疫情發展,收緊或放寬甚至取消個別限制和條件。為配合政府執法行動,政府亦修訂了有關規例中就定額罰款的附表,讓勞工處處長可行使有關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