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指,按《香港國安法》第6條的規定,並為進一步彰顯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區議會議員的基本責任,政府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以引入相關宣誓要求。被問及違誓準則,曾國衞表示,雖視乎公職人員行為有否影響香港整體利益。

政府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以訂明若某人故意作出行為,即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包括違反宣誓程序,或褻瀆宣誓儀式;改動或歪曲該項誓言的字句;宣讀與該項誓言的字句不一致的字句;或在看來是作出該項誓言時,以不真誠或不莊重的方式行事。曾國衞指,若損害國家根本社會制度,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亦屬違誓,強調「愛國要整體地愛」,愛國但不愛黨或不尊重中國共產黨帶領、甚至破壞中國共產黨帶領的國家本質特徵,是說不過去。

被問及如何界定為不真誠,曾國衞則指,草案列明正面清單及負面清單,就是明確界定行為所屬性是否違誓。若有公職人員無差別否決政策,明顯行為不維護香港整體利益。

他又指,修例後正面清單及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經過人大常委會制定,並盡量羅列法庭過往案例,不難作出一般性理解,惟無辦法涵括所有情況,相關清單只屬盡列。若日後出現情況不在清單內,要視乎實際情況判斷,亦不排除以後在清單上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