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非法集結】總督察指為免生衝突評估形勢後帶隊離場
02月25日
時任北角分區助理指揮官總督察陳禮文案發當日早上11時許帶同第3梯隊約90名軍裝警員到場候命,應付突發事件,陳先偕第3梯隊第1小隊在天后港鐵站外興發街留仙街交界協助民眾過馬路。入場民眾愈來愈多,民眾紛紛向警方粗言辱罵、舉中指,陳指示小隊循《行動訓令》對民眾持忍讓態度。當人潮漸多,人數遠超並淹沒警員,形勢愈演愈烈時,陳遂於2時半評估形勢後,上報指揮中心決定帶同第3梯隊離場,以免發生不必要警民衝突,於約3時重新調配隊員駐守警方建築物。陳又提到當日未曾與場內警民關係科警員聯絡。
代表李卓人及何秀蘭的大律師吳宗鑾盤問到同年6.4晚會安排時,陳承認當日同樣採取潮水式人群管理策略,有人出方能有人入,而當晚毋須動用全部排隊區,警員則在場協助會眾出入,陳再補充6.4當日的警民關係與8.18有天淵之別,沒有警員曾被辱罵。代表梁國雄的大律師黃宇逸根據警方的公眾活動行動清單上提到人潮擠擁的潛在危機,查問案發當日維園西面7號閘及東面14號閘會否因人潮同時出入而成為潛在瓶頸,陳否認,認為會眾通常只入不出。
被問到當日預期了有30萬人參與集會,確保群眾進出有序責任誰屬,陳認為警方民陣均有責任,又指出由時任港島總區行動部署理高級警司周詠儀指揮警力,但未能評論其決定。
9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前任議員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及區諾軒,同被控在前年8月18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
案件明天續審。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