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 ( 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 ) 規例》( 第 599 章,附屬法例 J) ,指明任何人士不論以何種身分,包括但不限於住客、訪客及工作人員 ,在2月12日至2 月25日期間,曾身處9座大廈之一,需要在2月27日或之前,由流動採樣站、社區檢測中心、索取樣本瓶等不同方法,進行新冠病毒檢測。

該9座大廈包括大埔策誠軒I座、愛民邨建民樓及嘉民樓、泓景臺第6座、逸樺園第1座、牛頭角下邨貴亮樓、維景灣畔第16座、維港灣第7座及尚豪庭第1座。受檢人士若在2月23日至25日期間已進行檢測,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新增有1宗或以上確診個案,居民需強檢的大廈:
1. 大埔大埔公路大埔滘段 4105 號策誠軒 I 座
2. 何文田忠孝街 60 號愛民邨建民樓及嘉民樓
3. 長沙灣荔枝角道 863 號泓景臺第 6 座
4. 鰂魚涌基利路 3 號逸樺園第 1 座
5. 觀塘牛頭角道 120 號牛頭角下邨貴亮樓
6. 將軍澳澳景路 88 號維景灣畔第 16 座
7. 油尖旺海輝道 11 號維港灣第 7 座
8. 元朗寶業街 18 號尚豪庭第 1 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