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區議員宣誓及參選修例草案刊憲 立法會3月17日首讀
02月26日
《草案》提出涉及6大範疇修訂,包括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須符合的宣誓要求與其他《基本法》指明的公職人員一致;監誓人由特首或其授權人士擔任;《草案》訂明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的人喪失出任相關公職的資格。
草案亦訂明,任何人若曾因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關公職資格、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即喪失在 5年內於相關選舉中被提名或當選的資格。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早前表示,有關完善宣誓安排的修訂法例一旦通過,4名曾經被依法認定不符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現任區議員,應該會失去區議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