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臉識別功能被控侵犯隱私 Facebook以6.5億美元和解
02月28日
據《美聯社》報道,芝加哥律師艾德遜(Jay Edelson)於2015年起代表原告,於庫克郡巡迴法院(Cook County Circuit Court)控告臉書(Facebook)未經用戶同意使用臉部辨識技術,並儲存生物特徵資訊,在照片上自動加標籤,違反伊利諾州生物特徵辨識資訊隱私法(Illinois Biometric Information Privacy Act)。2018年,案件演變成一宗集體訴訟案,臉書終於2019年只在用戶自行選擇使用時才會使用臉部辨識功能。
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唐納多(James Donato )周五為案件進行裁決,裁定訴訟中3位具名的原告每人將可獲得5000美元(約港幣3.87萬元),其他原告則每人可獲345美元(約港幣2676元)。
唐納指,案件的和解「具有里程碑的意義」,象徵「在引起激烈爭論的數位隱私領域中,消費者獲得了重大的勝利」。臉書則發表聲明指,很高興能達成和解讓 Facebook 可向前邁進,符合社群與股東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