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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強颱風「山竹」三年前襲港,受路面情況影響,打工仔翌日在封路、交通停擺的情況下趕上班一幕歷歷在目,政府擬修訂《僱員補償條例》,若當局宣布為「極端情況」期間,打工仔在上下班途中遇到意外同屬工傷。有關注勞工權益的組織認為,新修訂僅針對僱員受傷的情況,但僱員一直面對的剝削,如因路面問題未能於限時內上班,而遭僱主扣薪甚至扣假,打工仔往往有冤無路訴,亦未獲法例保障。另外若被視為「必要人員」,即使在極端情況下亦可能需照常上班,意見認為當局應界定何謂必要人員,以減少僱主濫用制度的機會。 

二○一八年颱風「山竹」襲港翌晨,颱風警告已由十號風球換上三號風球,但全港多區交通大癱瘓,打工仔無奈花費數小時通勤,政府遂於翌年修訂《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下稱《工作守則》),列明政府可因應需要宣布「極端情況」,八號風球取消後的兩小時,僱員應留在原來的地點,而非立即離家上班,惟守則並無法律約束力。勞工及福利局擬擴大對僱員的保障,向立法會遞交《二○二一年僱員補償(修訂)條例草案》(下稱《草案》),建議僱員於「極端情況」期間上下班途中倘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同獲工傷保障。

不過以往在颱風期間衍生的僱員權益問題不限於工傷,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坦言,《草案》只涵蓋工傷賠償,但綜觀《僱傭條例》對僱員權益的保障,「不論是惡劣天氣抑或極端情況下,(保障)仍然是空白一片」。他透露打風期間的投訴大多涉及僱員受颱風影響未能上班或遲到,被僱主扣減薪金、津貼、佣金等,這類勞資糾紛「可算是『無王管』」,尤其是現時失業率高企,僱員議價能力更薄弱,他擔心再出現極端情況,只會有更多老闆不理安危逼員工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