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拘捕】《國安法》通過前無人知悉內容 辯方指案中行為當時仍然合法
03月02日
代表袁嘉蔚、吳敏兒及劉頴匡的大律師黃瑞紅呈上3人保釋誓章,引述《國安法》第4、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再引用終審法院黎智英案判詞,指詮釋《國安法》需視乎其背景脈絡和目的,判詞亦強調需保障人權和自由,更指《國安法》下不代表不保釋,反而是期望可以有保釋,需視乎保釋條件等。黃續指指控中事情主要紀錄至去年7月31日,《國安法》生效後1個月,亦僅寥寥數事,當時根本沒有人知道案中行為可能違法,指控不可能具充份證據構成控罪,涉案行為不涉暴力或違反誠信。黃懇切道《國安法》獲人大通過之前根本沒有香港人知悉其內容為何,案中一切行為於當時仍然合法,被告不會明確知道案中行為違法,並指《國安法》尚且需上訴至終審法院釐清詮釋爭議,一般人更難在1個月內了解相關內容。
黃瑞紅透露袁嘉蔚將會承認因去年64晚會被控的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傳票控罪,並已於該案上一次聆訊中正式交代,現等待正式答辯。 下午可見林景楠已離院,重新出庭。
馮達浚及黃子悅的辯方代表發言指,今早曾查詢控方獲回覆指不會呈遞任何被告人言論予法庭,惟希望控方直接將所有與指控相關言論——如早有輯錄——先交予辯方檢閱,以免控方在辯方陳詞時「埋伏」。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回覆指「冇可能呢個情況下畀控方」,唯有在辯方說法與控方認知不符才有責任將相關資料交予法庭參考。蘇官最後指示辯方有需要時另作申請。
代表徐子見的大律師李少謙庭上透露徐子見健康欠佳,胰臟有問題,需要長期服用止痛藥,患有糖尿病,被捕後因未能注射每日2支胰島素故暈倒入院,另外近來亦受傷。
47名被告依次為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鄭達鴻、徐子見、楊雪盈、彭卓棋、岑子杰、毛孟靜、何啟明、馮達浚、劉偉聰、黃碧雲、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施德來、朱凱迪、張可森、黃子悅、伍健偉、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何桂藍、劉頴匡、楊岳橋、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范國威、呂智恆、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岑敖暉、王百羽、李予信及余慧明。
眾被告全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
(i)為以下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職權——
(a)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
(b)迫使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香港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
(c)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
(ii)為達致該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
(iii)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
(iv)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即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 13:12
更新時間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