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酒吧因協助及教唆兩名顧客於法定禁煙區內吸用水煙,於周二(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2,000元;酒吧一名涉案的21歲員工亦因相同定罪於上月2日被法庭判罰款1,500元。此案為首宗因協助及教唆違例吸煙而被定罪的個案。

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於去年6月23日在中環一間酒吧進行偵查行動,發現該酒吧及其員工向顧客提供水煙器具和煙草於酒吧的禁煙區內吸用。兩名當時吸用水煙的顧客亦因違例吸煙分別被判罰款1,500元。

衞生署發言人呼籲禁煙區場所管理人,切勿協助任何人觸犯禁煙規定。

發言人表示,所有公眾場所內的室內地方,包括酒吧和食肆,都嚴禁吸煙,任何人於法定禁煙區吸煙會被定額罰款港幣1,500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

發言人重申,法例授權禁煙區場所管理人阻止違例吸煙,他們有責任保障員工和顧客免受二手煙危害。控煙酒辦公室會對協助及教唆他人觸犯吸煙罪行的人採取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