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拘捕】各大狀力陳限制傳媒報道 等同削弱公開公正
03月04日
馬維騉指條例起步基於社會公正需要,而此必須為open justice(公開公正),即公開透明的審訊原則,此亦同時為法治基石。
馬維騉再提到本保釋程序圍繞《國安法》條文分析,再引述第4條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在保障國家安全情況下,法庭應保障居民的言論及新聞自由。
馬又引述第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及第10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過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指控方作為政府一部份,原則上有憲制責任公開本案保釋程序予傳媒報道以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及提高居民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
馬又指,在實務的角度而言,除了特定兩點外,控方的指控全是從傳媒的公開資訊獲得,包括被告在報章撰寫的文章、在記者會或選舉論壇的言行等,故公眾一早已知悉事件的來龍去脈。若法庭不批准放寬報道限制,相當於要求傳媒不准再提及公眾已知的資訊。
馬續指,他較關注限制傳媒報道被告的私隱資料、案㡳或目前所涉的刑事案件等,鍾錦麟、趙家賢、譚凱邦及范國威更向他表示,除了上述資料外,願意放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1)條對他們的保障。
代表吳敏兒等人的黃瑞紅大狀亦認為,可放寬讓傳媒報道庭上的法律爭議及被告的成長背景等。蘇官反問,被告的成長背景與公眾利益有何關系。黃大狀則指,這是各被告的具體經歷,「唔係言情小說段落」,各被告不止是一個號碼,「一個人嘅經歷」。
代表馮達浚的劉健大律師則認為,由於本案由律政司提告,故應讓傳媒報道控方的檢控基礎,唔建議讓傳媒報道辯方的爭議內容。但蘇官認為這做法「咪更加唔公平」。
大律師黃宇逸另轉述資深大律師潘熙意見指刑事案件均公開審訊,僅因本案被告眾多故無法讓公眾到庭旁聽,然而不改其公開性質,若限制傳媒報道,即削弱了open justice,公眾有權知悉的內容。另又指網上已有人發佈聆訊內容的不實訊息,放寬傳媒報道限制,可使得正確資訊流通。
蘇官拒絕放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的限制。
記者 陳子豪 張旭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