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15女學生包括8名女童 最高人民法院判死刑待處決
03月05日
案情指,被告人王某乙在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間,專門以年齡幼小的在校女學生為侵害對象,本人或教唆同案姓雷、姓陳、姓崔、姓宋等數名未成年在校學生,以介紹男女朋友為理由,或者採取暴力、脅迫、酒精麻醉、金錢引誘等手段,將多名未成年在校女學生帶至酒店、卡拉OK、私家車上或或野外荒地等地方實施強姦。
截至案發為止,王某乙共對15名未成年在校女學生,包括8名幼女實施強姦犯罪17次,其中12次既遂、3次未遂、2次中止,多名被害人因事件被迫輟學或轉學。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乙犯罪動機卑劣,為滿足畸形心理,在1年3個月內,專門以年齡幼小的在校女學生為侵害對象,教唆未成年人予以協助,強姦人數、次數特別多、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對王某乙以強姦罪判處並核准執行死刑。至於同案其他被告,均已被分別判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介紹指,自2016年至2020年,內地各法院依法審理拐賣、猥褻兒童、組織兒童乞討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刑事案件24,035宗,懲處罪犯24,38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