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拘捕】律政司撤銷覆核4人保釋 指社會不適宜評論案件
03月05日
律政司昨日(4日)就保釋決定提出的覆核申請,該案件是涉及《香港國安法》第42條第2款的保釋申請。律政司指,終審法院在2月9日就如何適用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人士的保釋申請已作出裁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條例》)第9H條,律政司司長可向法官(法官指上訴法庭法官、原訟法庭法官及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申請覆核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決定;而《條例》第9J條指出,若裁判官拒絕准予某人保釋,該人亦可向法官提出保釋申請。
律政司續指,一般被捕者被落案起訴和拘留後,必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出席聆訊。審理的裁判官需要處理保釋事宜和即將進行的訴訟程序。若被告人在同一宗案件被起訴,按程序必須由同一位裁判官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