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翁未有到檢疫中心隔離 被判監禁14日
03月08日
該名男子於2020年7月30日被界定為新冠肺炎確診個案的密切接觸者,但他並沒有聽從衞生署的指示到檢疫中心接受隔離,其後亦失去聯絡。該名男子最終於2020年8月11日被警方截獲,並被控違反《規例》第32(1)及32(3)條,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14日。
根據《規例》第32條,任何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不得藉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或任何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或酒店或藉在該處的行徑,或藉從事任何行業、業務或職業,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