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罷】乏直接證供證明 23歲女生脫縱火及堵路兩罪
03月09日
被告張嘉瑩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彩虹邨近碧海樓的迴旋處,用火損壞一些雜物和馬路路面;她另被票控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留下塑膠路障,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
梁官裁決時,質疑涉案警員由在車上看到被告開始,然後下車追截約70米,再到被告掙扎並對話,警員卻仍未能肯定被告當日有否戴口罩。加上,警員承認未能清楚辨認6人,卻能指出2名女子在10米外搬欄桿堵路,遂對警員的口供有「判斷性疑問」,決定不接納其口供,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脫。
梁官續指,警員除了看見兩名女除搬欄杆外,再沒見到兩人有其他行為,且第一眼見到6人時,雜物已著火,沒有看見是誰縱火。在被告身上亦沒有搜出任何易燃物品,遂裁定其縱火罪脫。
法庭記者:劉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