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建築地盤(安全)規例》,承建商須就為期6個星期或以上,及僱用10名以上工人的建築工程,在工程展開後7天內,向勞工處呈報相關資料。勞工處正研究修訂相關法例,將其涵蓋範圍擴大,以納入一些為期較短及工人人數較少,但風險相對較高的建築工程,要求承建商須向勞工處作出呈報。

勞工處分析了2009至2018年在建造業發生的182宗致命工業意外個案,當中有68宗,即3成7個案涉及工期少於6個星期或僱用工人不超過10名。立法會文件透露,處方建議作出兩個修訂,包括擴大呈報範圍以加入風險相對較高的建築工程,並調整呈報期限。

擴大呈報範圍以加入風險相對較高的建築工程主要涵蓋更多工程種類,政府指鑑於為期較短或僱用工人人數較少的建築工程,部份亦涉及建議納入4類相對較高風險的建築工程,為必須呈報的項目:包括吊棚的工程、建造長2.5米或以上隧道的工程、建造或拆卸樓宇的工程及任何需要工人在超過1.2米深的坑槽、豎井、坑道或挖掘的空間內工作的建築工程。

根據《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56(1)條的要求,承建商須在工程展開後7天內向勞工處作出呈報。勞工處因此建議將呈報建築工程的期限,由工程展開後7天內,更改為工程開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