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月13日,反《禁蒙面法》示威期間,一名地政總署測量員被警方搜出雷射筆被捕。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3個月監禁,被告獲准保釋等候其定罪上訴結果。

33歲被告雷启添為地政總署測量員,於前年被警方搜出一支雷射筆,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辯方求情時指,涉案雷射筆並非最嚴重的第四類雷射筆,要對移動目標構成傷害相對困難,相信一般人體反應可避免受傷;同時亦未曾使用該雷射筆,希望予以3個月或以下的監禁。

屈麗雯裁判官指,雖然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家庭工作狀況穩定,但亦沒有特別減刑理由,亦不覺其有悔意,不能忽視雷射筆可傷害他人眼睛,故判處3個月監禁。由於被告正就其定罪進行上訴,可能在等候申請期間已服刑完畢,故獲准以現金2萬元保釋,每日3至6時到長沙灣警署報到,需交出旅遊證件,期間不得離境。

法庭記者:王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