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生用磚頭襲警改判入更生中心 上訴庭指原判感化過於仁慈
03月12日
陳慶偉法官在判詞中指,根據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檢控襲警人士,定罪後最高刑罰為監禁六年及罰款五千元。雖然襲警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法庭一直認為襲警罪為嚴重罪行,一般刑罰為即時監禁,襲警罪成判以感化令的情況極以罕有。警察只是在通勤時履行公共責任,如容忍任何人對警員作出藐視或辱罵的行為,便會危及香港的法律和秩序。
被告在案發當晚身穿全黑裝束積極參與示威活動,不斷以粗言向警員叫罵,被告手持邊角尖銳的磚頭,顯然是企圖襲擊警察。陳官指考慮到公眾利益,必須判處阻嚇式刑罰,即使其個人背景及年紀屬強而有力的求情因素,但對比起嚴重的襲警罪只是「小巫見大巫」。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