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19日警方驅散在遮打花園的集會期間,60多歲家庭司機擅自走出馬路並出拳攻擊一名制服他的速龍小隊成員,去年7月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成,判監1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其代表大狀今在高等法院透露,上訴人在等候上訴期間找到新的影片證據,可證明他當日不僅沒有刻意襲警,更遭警員「叉頸」。惟陳慶偉法官指出,辯方在案件審訊時乃稱被告遭警方揮棍毆打,「你唔可以嗰陣時話揮動警棍,今日先話叉頸㗎嘛」,並認為事發當日的集會雖然有不反對通知書,「但後嚟差人反對啊嘛,因為亂晒龍啊嘛」,故判刑應以整天發生的事作考慮。案件押後至下月15日裁決。

上訴人施振英(62歲)的代表大狀謝志浩指出,雖然新證據在案件審結後才出現,但並非辯方刻意收起,否則這是違反常理。謝續指,新的影片能展現一切真相,反映上訴人無出拳腳攻擊,若他真的有使用過「武力」都只是因被叉頸所致,故裁判官稱兩名控方證人誠實可靠的裁定,並站不住腳。謝又指出,上訴人在遭到警員猛烈制服下才會受傷,並且頭破血流,警員作供時形容上訴人流出來的血為「紅色液體」,是牽強的狡辯。

惟答辯方律政司認為,上訴人在去年7月31日被定罪,他的兒子翌日便馬上找到新證據的源頭,可見只要他們在開審前盡其所能便能找到影片,而非定罪後才補救,否則只是浪費法庭時間,故法庭不應批准上訴人在上訴階段才呈上新影片。

答辯方亦不認同影片削弱了警員的證供,反而證明了證員並無使用警棍,而是用手撘住上訴人膊頭,卻遭他撥開及推撞,與他們的作供大致肳合。另外,答辯方認為辯方在審訊時,僅向警員展示上訴人受傷的相片,他如何判斷其頭上的液體純屬他個人觀感,稱為「紅色液體」不屬狡辯。

至於刑期上訴方面,謝指出案發的背景為一個合法的集會,嚴重性較低,故判監一個月屬過重;惟答辯方認為當天集會出現非常大規模示威,事發時警方正在清場,上訴人擅自走出馬路會影響驅散行動,反問:「呢個背景可唔可以話係輕微嘅襲警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