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局草擬新法規 可封殺劣跡藝人節目
03月17日
徵求意見稿要求,未按照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要求,對有不良社會影響的主創人員參與的廣播電視節目播放予以限制的,將被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予以警告並可以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於節目主創人員,徵求意見稿擬要求其酬勞標準和配置比例,應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規定。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可以對有關節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徵求意見稿並擬對保護未成年人的措施加以規定,通過設立未成年人專門頻道、未成年人專門時段、未成年人節目專區、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專員、未成年人節目評估委員會等機制,防止未成年人節目出現商業化、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