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再委任黃文傑 為處置可行性覆檢審裁處及處置補償審裁處主席
03月19日
行政長官再度委任資深大律師黃文傑,為處置可行性覆檢審裁處及處置補償審裁處主席,新任期由下月1日至明年3月31日。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處置可行性覆檢審裁處及處置補償審裁處,加強處置機制下的上訴機制,有效確保處置機制當局及獨立估值師作出合理和公平的決定。
處置可行性覆檢審裁處及處置補償審裁處,是根據《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 628 章)設立的法定審裁處,就任何人因處置機制當局及獨立估值師所作的指定決定感到不滿而提出的上訴,進行聆訊。
根據條例,金融管理專員、保險業監管局,以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是處置機制當局,並獲賦予一系列的權力,以進行有秩序處置,維持香港金融體系的穩定。獨立估值師可評定某處置前債權人或股東是否合資格獲付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