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修例收緊2類空氣污染物指標 惟放寬PM2.5超標日數
03月19日
現行的指標於2014年1月1日實施,涉及7種主要空氣污染物及12項指標,並以世衞組織《空氣質素指引》的中期及最終指標為基準,當中6項指標以世衞最終指標為標準,餘下的則訂於中期目標水平。政府須每5年最少檢討指標一次。
環境局指,局長在2018年年底完成了指標檢討,顯示香港的整體空氣質素正逐步改善。檢討亦評估了2025年的空氣質素會持續改善和可收緊指標的空間。
根據評估結果,檢討建議收緊二氧化硫的24小時指標,從125微克收緊至50微克;以及PM2.51年指標,從35微克收緊至25微克,24小時指標的75微克至50微克。不過PM2.5的每年容許超標次數,則從9次放寬至35次。
參考現時世衞最終目標,SO2的24小時指標為20微克,PM2.5的1年及24小時指標則為10及25微克。香港其他空氣污染物包括可吸入懸浮粒子(PM10)以及臭氧(O3)的指標則未有在今次草案中收緊。
環境局則指,政府正開展下一輪指標檢討,以探討可否進一步收緊指標。檢討將於2023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