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涉嫌去年製作節目報導元朗「7.21」事件時就車牌查冊,被控2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案件今日將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為期今明2日,由裁判官徐綺薇處理。控辯雙方將爭議是否屬「虛假」及「要項」。徐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辯方決定不傳召證人,蔡玉玲亦不作供。徐官押後裁決至4月22日下午,期間蔡玉玲續准保釋。

是次審訊控方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甫開庭蔡玉玲便清晰否認2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控罪。

劉德偉交代控方只需以書面證供方式,呈遞唯一一名證人運輸署行政主任蕭庚潤(音譯)供詞。控方先讀出雙方同意案情,再讀出蕭2份供詞,完成了控方案情。審訊現播放涉案《鏗鏘集》節目《誰主真相》一集,以輔陳政龍作中段陳詞之用。控方決定不會傳召證人出庭。

辯方大狀陳政龍於片段中指出,拍攝到涉案車輛前年7月21日晚上8時35分左右到場,有白衣人在車尾拿出竹枝向眾白衣人分發。片段又交代查冊後發現車輛由一間公司登記做車主,登記地址為另一間物業公司,並播出訪問片段,受訪者指車輛用作中港貿易生意,已轉手予長居深圳的朋友。

陳政龍中段陳詞指爭議控罪中「虛假」部分,認為蔡玉玲查冊時剔選用以作「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相關用途」聲明屬實。陳政龍指車輛當日在道路上行駛,用以運輸疑似罪犯及武器,蔡玉玲查冊為辨認車輛及其負責人,當屬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陳述概括籠統,「無可能虛假」。

控方劉德偉中段陳詞回應指需基於法律框架及其用意去正確理解案中涉嫌違反的《道路交通條例》,其訂明只可用於交通及運輸有關用途,以消除道路阻塞、交通罪行等造成的不便,方可披露查冊資料。蔡玉玲查冊後上門到登記地址作訪問及報道,公開於節目播放訪問片段,利用了查冊申請所得詳情作與交通及運輸無關用途。陳政龍說法指車輛於道路上行駛故適用於申請,劉德偉反駁指則所有人看見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皆可正當申請,而查冊時會披露車主名稱、地址及身分證明等,立法機關不可能如此毫無約束下,隨便披露車主敏感私隱資料,故蔡玉玲申請構成虛假陳述。

控方劉德偉在結案陳詞重申正確詮釋《道路交通條例》需基於法律框架及其目的,運輸署署長基於交通及運輸有關事宜,方有絕對責任提供車主相關資料,如無關交通及運輸事宜,則無責任提供。車主亦不會合理預期個人敏感資料會用作與交通及運輸無關用途,立法機關亦不可能要求署長有絕對責任提供車主資料予所有人,否則將可能有人濫用程序,嚴重影響車主。劉德偉最後指蔡玉玲申請時指用作「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相關用途」陳述屬要項,可能影響當局決定,而且蔡玉玲申請時如不作此選擇陳述,則不可能進入下一頁,故用途關鍵屬要項,加上蔡玉玲申請資料用作採訪報道,並非交通及運輸相關事宜,誤導了運輸署,故劉德偉認為控方案情已滿足了被告明知、在要項、作虛假、陳述4項控罪元素。

陳政龍結案陳詞指案中多處值得商榷,如控罪元素「虛假」中,法庭如何理解「交通及運輸有關事宜」與被告理解未必一致,同時這又關係到另一控罪元素指蔡玉玲是否「明知」,陳政龍舉例說明指,近來終院案例顯示「朋友」法庭定義與被告不一。陳政龍解釋查冊制度自40年代始,客觀上應如何理解其演繹及規限有待追溯。另一方面表格上的「交通及運輸有關事宜」屬一般用語,非法律字眼,「有關」字義亦需探討。

陳政龍續指「交通及運輸有關事宜」釋義應更廣泛,如不止於技術上與交通及運輸相關的訴訟程序,例如破產、離婚等程序,可藉查冊核實車主身份。陳政龍援引2003年運房局為保障個人資料修例時的相關文件,包括查冊的建議合理使用清單,當中列出保險索償、賠償、糾正車輛不當等,文中又舉例指如車輛長期停泊停車場,停車場為要求車主清繳費用可查冊,陳政龍反駁此例已不符控方狹隘的釋義。陳政龍引述當中提到「任何涉及或因使用或出現個別車輛而引起的刑事或民事訴訟」可使用查冊,與控方解釋南轅北轍,故如規限查冊只可用於交通及運輸事宜「一定係錯」。

陳政龍再指車輛登記冊制度為確認身份,確保車主需負起車輛使用的重要責任及後果,車輛在社會廣泛使用,亦不只有關路面行駛,更需避免車輛淪為犯罪工具,公眾故有權知悉車主身份,控方解釋未能包含大量經濟活動。蔡玉玲正正是懷疑涉案車輛用以運載罪犯及武器,故不屬虛假聲明。

37歲記者蔡玉玲被控分別於去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為取得私家車LV755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即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08:38
更新時間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