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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楊明駕車在山頂馬己仙峽道撞車後涉嫌醉駕被捕,被控三項罪名包括「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他之前已承認第二及第三項控罪,但否認首項控罪,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鄧少雄接納辯方解釋被告楊明於案發時未能理解當時資訊,裁定「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