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vious Next
涉嫌參與前年7.28上環暴動的湯氏夫婦與一名17歲少女,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脫。原審法官郭啟安認為在「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中,「共同犯罪計劃」的檢控基礎不適用於並非身在現場的三人。律政司就此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結果不會影響三人的無罪裁決。上訴庭今午頒布判詞指,「共同犯罪計劃」原則適用於所有普通法法定罪行,除非被法規清楚或隱含地排除,而「共同犯罪計劃」適用於《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與「暴動」罪,故不在現場的被告亦能以「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定罪。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指出,「共同犯罪計劃」(joint enterprise)的參與者會招致獨立刑責(independent liability),從犯或幫兇則會招致從犯刑責(accessory’s liability),罪犯刑責並非取決於證明主犯干犯了主要罪行,及幫兇協助或鼓勵了他人犯罪,而是取決於每位共同犯罪者之參與程度。法律把罪犯分成主犯及幫兇,只是為了分辨他們在案中的角色及參與程度,絕不是指幫兇比主犯有較輕罪責。

潘官表示,《公安條例》的立法目的正是要維持作為文明社會的香港之公共秩序,對香港的安定及發展至關重要,同時涉及莫大公眾利益。共同犯罪者毋須身處在案發現場,而如主犯被裁定「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成,協助或鼓勵主犯犯罪的幫兇亦會隨即被裁定同罪罪成,因為主犯及幫兇均破壞了公共秩序,故無論是主犯、幫兇或共同犯罪者均需負上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