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博入稟選舉呈請得直 裁定李軒朗非妥為當選須付訟費
03月25日
呈請人林博代表大律師何淑瑛指出,李軒朗聲稱獲學者沈旭暉、立法會前議員劉小麗及民主黨深水埗區議員袁海文等7人支持,用以製作直幡、橫額、傳單等5項選舉廣告宣傳,惟事前未獲7人書面同意,質疑李軒朗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要求法庭裁定李軒朗非妥為當選。代表答辯方李軒朗的大律師石書銘其後以傳票入稟法庭要求濟助寬免是次限制,解釋其行為出於大意,事前李軒朗與劉小麗的WhatsApp對話足以推論構成書面同意,其餘眾人書面同意則逾期呈交或大意丢失。
法官楊家雄判詞中指出若容許並讀多份文件構成合成書面同意將引起不必要爭議,誤導參選人並需法庭程序解決,又指準備一份清晰的書面同意不費吹灰之力,故無實務理由接納合成書面同意。因此楊官不接納李軒朗與其聲稱支持者劉小麗及前學聯秘書長劉恩進對話紀錄構成書面同意,裁定李軒朗宣傳構成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楊官續指餘下5人情況雖未構成上述非法行為致違例,但亦明顯違反了《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
楊官再指7人實際上的確支持李軒朗,李軒朗亦知悉須簽署正式同意書,惟處理寬免申請關鍵考慮為李軒朗發佈宣傳品事前是否獲眾人書面同意。楊官認為李軒朗有時間參與其他競選活動,卻無暇遵從條例要求,獲取劉小麗及劉恩進的書面同意,做法不只怠慢,更罔顧後果,輕視其法定責任,並無合理辯解。為保障選舉公正,楊官故拒絕其寬免申請。基於寬免申請遭拒,楊官遂裁定李軒朗非妥為當選,須付訟費,懸空其區議員席位。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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