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可根據內地法律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解約
03月25日
律師田思遠解釋,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單方解除合同首先需要考察雙方的約定。在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再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
就明星代言合同而言,品牌方一般會在合同中要求代言人執行「道德條款」,即在代言期間,代言人不得存在可能對品牌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不當行為,包括涉毒、涉賭、涉黃、酒駕、醉駕、出軌等。同樣明星工作室往往也會提出對等的條款,要求品牌方不違反中國法律規定、不存在辱華或者「台獨」、「港獨」、「疆獨」、「藏獨」等有損國家利益的行為。
由此,在雙方代言合同有約定的情況下,外國品牌商聯合抹黑新疆棉花顯然屬於損害中國利益的行為,品牌商合作藝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
如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民法典》第132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第534條規定,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第563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新疆事件中,田思遠指出如品牌方堅持要求合作藝人履行合同,則有濫用民事權利損害中國利益之嫌。如合作藝人堅持履行合同則有利用合同事實損害公共利益之嫌。鑑於雙方的履行均被法律所否定,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涉案合同也應當解除。
田思遠認為藝人是不構成違約的。退一萬步來說,即便構成違約,品牌方也難以證明其損失金額。根據案件的輿情,品牌方也不可能起訴到法院。況且按照現有的情況,品牌方實際也很難在短期有品牌宣傳的需求。
因此更大的可能性是品牌方與藝人公司進行商業談判,雙方確定暫停合同的履行,或者直接雙方解除合同進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