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事後在社交網放相片 不屬共同犯罪
03月26日
湯家驊在電台節目中表示,若被告一同參與干犯違法事情,有共同目的,某程度上即為共同參與。他又指,共同犯罪原則及參與行為需由法官根據案情釐定。若屬於「主要元素」,可能會干犯暴動罪,但若只是留在家中表示認同現場人士,則未必涉及干犯暴動罪。
被問到若有人在社交網站鼓勵及宣傳現場行為,或是轉發或給予「like」是否涉及共同犯罪時,他則表示,若屬於事後在社交網站擺放相片,認同有關行為,並不屬於共同目的。他又指,相關法律原則一直存在,只是有法官錯誤引用,因此不會增加影響,並認為絕對不會出現「濫告」,又重申一切需視乎法律辦事。
涉嫌參與前年7.28上環暴動的湯氏夫婦與一名17歲少女,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脫。原審法官郭啟安認為在「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中,「共同犯罪計劃」的檢控基礎不適用於並非身在現場的三人。律政司就此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結果不會影響三人的無罪裁決。上訴庭昨日頒布判詞指,「共同犯罪計劃」原則適用於所有普通法法定罪行,除非被法規清楚或隱含地排除,而「共同犯罪計劃」適用於《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與「暴動」罪,故不在現場的被告亦能以「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