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句老話叫「拚死吃河豚」,說明吃野生河豚確實存在很大風險。所以內地法律規定,野生河豚是嚴禁食用、買賣的。南通啟東法院3月29日上午公開宣判了一宗河豚魚致死案。經審理,被告人楊某等人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野生河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4000元(人民幣,下同)。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2月,南通啟東東海鎮的張某,在被告人楊某設置的攤位購買十多斤河豚魚,當晚食用後,張某和兒子、兒媳、妹夫四人都出現了中毒跡象,張某送院搶救無效後死亡。經啟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張某符合河豚毒素中毒死亡。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楊某、陶某、沈某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野生河豚,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宣判被告人楊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罰款人民幣4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陶某、沈某1-3年不等有期徒刑,退繳違法所得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