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全文如下: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8月28日第11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批准修正 2021年3月30日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修訂)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  300人
第二界別:專業界  300人
第三界別: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  300人
第四界別: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  300人
第五界別: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  300人

選舉委員會委員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三、選舉委員會各個界別的劃分及名額如下:
第一界別設18個界別分組:工業界(第一)(17席)、工業界(第二)(17席)、紡織及製衣界(17席)、商界(第一)(17席)、商界(第二)(17席)、商界(第三)(17席)、金融界(17席)、金融服務界(17席)、保險界(17席)、地產及建造界(17席)、航運交通界(17席)、進出口界(17席)、旅遊界(17席)、酒店界(16席)、飲食界(16席)、批發及零售界(17席)、香港僱主聯合會(15席)、中小企業界(15席)。

第二界別設10個界別分組:科技創新界(30席)、工程界(30席)、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30席)、會計界(30席)、法律界(30席)、教育界(30席)、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30席)、醫學及衛生服務界(30席)、中醫界(30席)、社會福利界(30席)。

第三界別設5個界別分組:漁農界(60席)、勞工界(60席)、基層社團(60席)、同鄉社團(60席)、宗教界(60席)。

第四界別設5個界別分組:立法會議員(90席)、鄉議局(27席)、港九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76席)、「新界」分區委員會及地區撲滅罪行委員會、地區防火委員會委員的代表(80席)、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27席)。

第五界別設兩個界別分組: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190席)、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110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