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修訂。立法會功能組別中,有9個專業界別的議席維持以個人票產生,餘下會改為團體票。功能組別30席,現有6個區議會議席全部取消。醫學界及衞生服務界合併為醫療衞生界,新增商界(第三)人大政協及全國性團體代表。

功能團體選舉設以下28個界別:漁農界、鄉議局、工業界(第一)、工業界(第二)、紡織及製衣界、商界(第一)、商界(第二)、商界(第三)、金融界、金融服務界、保險界、地產及建造界、航運交通界、進出口界、旅遊界、飲食界、批發及零售界、科技創新界、工程界、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會計界、法律界、教育界、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醫療衛生界、社會福利界、勞工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界。其中,勞工界選舉產生三名議員,其他界別各選舉產生一名議員。

鄉議局、工程界、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會計界、法律界、教育界、醫療衛生界、社會福利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界等界別的議員,由個人選民選出。其他界別的議員由合資格團體選民選舉產生,各界別的合資格團體選民由法律規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機構、組織、團體或企業構成。除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法列明者外,有關團體和企業須獲得其所在界別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方可成為該界別選民。

候選人須獲得所在界別不少於10個、不多於20個選民和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不少於2名、不多於4名委員的提名。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在功能團體選舉中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各界別選民根據提名的名單,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該界別立法會議員。

各界別有關法定團體的劃分、合資格團體選民的界定、選舉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選舉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