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向政府提交報告,建議制訂有強制性條款的「標準租約」,包括列明租期將固定為2年、租金在租期內不得上調、只有租客有權藉給予業主一個月通知而在租期首12個月過後終止租約。

同時,小組又建議推行「優先續租權」,即租期固定為兩年,受規管租賃的租客,應有權續租一次,以享有為期4年的租住權保障。小組建議續租租金加幅不得超過15%、或不超過差餉物業估價署發布的私人住宅租金指數的百分率改變,以較低者為準。

工作小組又建議,在租約列明,若劏房不設有電力公司或水務署安裝的獨立電錶或水錶,在業主要求租客補還公用設施費用時,須向租客提供帳單的副本及列明細表,相關安排亦涵蓋煤氣、石油氣、無線網絡等服務。

至於保障業主方面,報告建議法例訂明業主可收回租賃權的情況,例如租客欠租、將物業分租、或作非法用途等。

對於有關注組織建議設立「起始租金」,小組認為制定客觀及易於施行的機制,以公平決定業主可收取的最高起始租金並不可行,個別劏房租金水平受眾多因素影響,同一單位內各間劏房的租金水平亦會因應一籃子因素而有所分別。以行政手段訂「起始租金」涉高昂行政費及行政負擔,更無可避免引發大量業主與租客糾紛。

工作小組建議非政府機構設立劏房租金資訊平台,並希望租管盡快實施,但強調要解決劏房問題,根本方法仍是要增加土地及房屋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