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有網民發起大三罷「破曉行動」,25歲男大學生於荃灣沙咀道被搜出一把玻璃錘。裁判官劉淑嫻判斷案發現場約有60人聚集及堵塞馬路,認為被告身在其中。而涉案錘仔形狀為金屬圓錐體,可用作擊破硬物,而被告沒有合理辯解持有錘仔,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考慮到案件嚴重性,以4個月作量刑起點,扣減一個月刑期,判被告3個月監禁。辯方申請保釋就罪成裁決上訴,被告獲准以一萬元現金保釋。

劉官接納兩名控方證人警員口供,認為二人口供清晰明確,合乎邏輯,屬誠實可靠證人。劉官根據證人口供判斷現場有約60人聚集,警員看見其中一人為被告雷震霆,當時被告戴口罩及黑色鴨舌帽向大陂坊方向逃跑,於荃灣沙咀道「Comebuy」店外被截停及制服在地,另一名警員在其灰色背囊搜出涉案紅色錘,遂控以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控罪指,被告雷震霆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Comebuy」店外管有一把玻璃錘,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法庭記者:王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