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公布,延長法定產假後的發還產假薪酬計劃,即日起接受僱主的申請。

根據去年底修訂通過《僱傭條例》,法定產假由10周增加4周至合共14周,僱主可透過報銷形式申領發還其在下須支付及已支付的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產假薪酬,以每名僱員8萬元為上限。僱主在計劃推出前已支付的額外產假薪酬,亦可申請發還。

僱主按《僱傭條例》在正常糧期支付僱員全數法定產假薪酬後,可透過「發還易」網站直接遞交網上申請、查閱申請進度、提出查詢以及獲取有關發還計劃的最新資訊。

僱主申請發還產假薪酬時,須符合4項條件,包括僱員須由申請人僱用,並符合《僱傭條例》訂明享有產假及產假薪酬的資格;僱員已放取產假及申請人已向僱員支付全數14周產假薪酬;僱員於2020年12月11日或之後分娩;以及已支付予僱員的新增4周產假薪酬不曾及將不會獲其他政府撥款支付或補貼。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預計法定產假的延長,配合薪酬發還計劃的實施,每年可惠及27,000名懷孕僱員及其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