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8.18未經批准集結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9名民主派,各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法官昨裁定7人所有控罪罪成。美國、歐盟及台灣亦先後就案件作評論。律政司今日就7名被告「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成立所引起的評論發聲明,指所有檢控決定均是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出。

律政司指,基於迴避待決案件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並重申所有檢控決定均是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出。律政司又指,《檢控守則》明確指出檢控人員不應受任何涉及政治、傳媒或個人利益的因素影響。不論被告的政治理念或背景,律政司會以同等的尺度處理案件。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及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及繼續起訴。

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視《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包括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但這些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是可受到限制,包括基於公共秩序及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過去多年,已提出通知的公眾集會和遊行一直和平有序地進行,並指令人遺憾的是,案件引來一些基於政治理由而作出的無理批評,又指任何主張指「北京侵蝕香港自由」都是毫無理據,根據《基本法》,律政司獨立地主管刑事檢察的工作。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普萊斯(Ned Price)評論香港的法庭案件及判決,批評相關定罪具政治動機,並揚言會「追究當局」。歐盟駐港澳辦事處亦表示,對多名香港政治人物被起訴表示關注,將繼續監察事態發展,以採取進一步行動。台灣的總統府發言人張惇涵表示,將持續關注後續發展,並對於北京當局繼續侵害香港的民主及人權,限縮香港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的作為,表達高度遺憾和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