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上午開會,審議規定公職人員宣誓要求的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表示,如果議員在修例後,在其他人的宣誓程序中,舉傘及高叫口號,或在奏唱國歌環節做出有問題行為,亦可被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

會上,有議員質疑律政司就違反誓言等提訴期限,由議員宣誓後6個月延長到4年是太長。熱血公民鄭松泰表示,一旦律政司提出司法程序,就會凍結議員職權、質疑是否需要有6個月的起訴時限。鄧忍光回應指,根據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對宣誓人的相關要求全部沒有時間限制,因此設下6個月時限,將與104條釋法的精神有所違背。他反問議員是否可在宣誓6個月後,做出提倡香港獨立等負面清單列出的行為,認為律政司無理由不可以處理。

此外,謝偉俊亦認為這是矯枉過正,政制及內地事局局長曾國衞回應指,修訂目的是期望議員在任期內信奉並嚴格遵守誓言,故提出議員資格司法程序不受時限限制。